
某省有一个惊悚案件,一位密斯上访,手段极端。她的儿子被人杀戮,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成果她把儿子的人头剁了下来,提着人头进京上访,你想一想,把人头往信访工作人员面前一摆,何等恐怖。问题在于,她组成欺侮尸身罪吗?欺侮尸身罪,是指以表露、猥亵、毁损、涂划、踩踏等体例损害尸身的庄严或者危险有关人员豪情的行为。从形式上来说,她无疑组成了欺侮尸身的组成要件。但要成立犯罪,还需要证实她本色上加害了法益。盗窃尸身罪加害的法益是尸身的好处,仍是遗属的庄严?当然是后者。

这个母亲把儿子人头给剁下来,是出于对儿子的仇恨仍是出于对儿子的爱?是爱,固然这是一种极端的爱,但这种爱并没有踩踏遗属的庄严,所以这种行为是法令该当宽赦的,不组成犯罪。这个案件提醒我们在进行刑法诠释时,必然要朝着刑法的目标去进行,法益作为入罪的根本,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一个概况上合适法条的行为不再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它加害了法益;一个加害法益的行为也不是想当然地被视为犯罪,除非它违反了伦理道德,若是一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鼓动勉励的,那它绝对不是犯罪。

与割头上访案近似,有一个水葬母亲案。28岁的农人工王某,其母猝死于出租房。拮据不胜的他,无力承担上千元的火葬费,含泪将尸体装在麻袋,沉尸“水葬”。王某后以涉嫌欺侮尸身被刑拘。若是你是司法人员,忍心这么科罪吗?法令不是机械,判决要合适法令,更要合适天理情面。法令跟道德的冲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我们可以经由过程合理的刑法诠释,来填补法令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令必然要追求公允和公理,所以诠释要朝着良善去诠释,而不是朝着险恶去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