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介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飞的建议。(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辽宁省药品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八)组织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九)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十)组织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十一)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十四)负责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十六)负责省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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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录时间: 2016-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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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24-11-25 08:31:20
- 所属地域: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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